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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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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1.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2022年6月27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在当事人养殖的小龙虾中检测出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呋喃西林代谢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月2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证据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2.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钟某某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性农业投入品案。

2022年5月16日,自贡市贡井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钟某某种植的菜豆进行监督抽样,结果显示含有蔬菜中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之规定。9月5日,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3.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

2022年10月9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在市场销售的小白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检测出高效氯氟氰菊酯,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禁止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2022年10月24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罚款300元,并对剩余蔬菜没收销毁的行政处罚。


4.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在水产养殖中使用人用药品案。

2022年1月18日,荣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养殖的鲤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使用了人用药品“地西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2022年4月8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自贡市农村农业局  自贡市乡村振兴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nmyj/-9/-/articles/16584145.shtml

收录时间: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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