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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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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1.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11月12日,自贡市农业质量标准监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的检测结论为诺氟沙星含量不符合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之规定。同日,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对本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鸡蛋共400个,销售金额400元。2021年11月24日,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并对剩余鸡蛋予以没收销毁。


2.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在蜜蜂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1年3月19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蜂蜜进行的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含有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诺氟沙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本案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业余养蜂,自产自食,未销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沿滩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从轻作出处罚,罚款300元,并对剩余2公斤蜂蜜予以没收销毁。


3.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

2021年11月12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在市场销售的莴笋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农药残留超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禁止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2021年11月25日,沿滩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罚款300元,并对剩余蔬菜没收销毁的行政处罚。


  4.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1年10月21日,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人用的药品“氧氟沙星滴眼液”、“康复新液”治疗4只山羊的结膜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2021年11月29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自贡市农业农村局  自贡市乡村振兴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nmyj/-9/-/articles/14484682.shtml

收录时间: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