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29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建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综合管理机制;组织研究市场采购创新发展促进政策;协调推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具体分工安排如下:
市商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牵头起草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及贸易流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开展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经营者信用评价及违法违规案件追溯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大朗镇具体开展试点各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支持试点配套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支持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市场集聚区内具备市场采购贸易资格的商户、企业的信息采集;依职权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商品、商标、质量管理;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管局大朗分局具体开展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建设。
市税务局:负责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适应的税收管理办法,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实施增值税免税管理;指导大朗税务分局具体开展工作。
驻莞海关:常平海关作为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采购地海关,对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实施监管;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外汇管理局:负责落实国家外汇政策,为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供外汇业务办理指引;落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负责指导金融机构为经市商务局认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具备市场采购贸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负责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负责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经营者收结汇监管核查;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
大朗镇: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以及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具体包括: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建设与日常运营;负责落实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工作,对供货商、代理商、采购商备案登记信息及录入系统的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负责落实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协同相关监管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的追溯查处。
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商、供货商等进驻试点市场,共同做大做强市场基础;支持辖区内对外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大朗毛织贸易中心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建立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按照市场采购贸易客流、货流和资金流三要素,整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基础数据,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和服务、互动和交流等功能。
第八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市场集聚区范围由大朗镇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二)建立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备案制度。
1.供货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市场经营户,须在联网信息平台填写准确的供货商信息进行备案。
2.经营者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在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市场采购业务。
3.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备案。
(三)建立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联网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申报信息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内容。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出口或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完善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一)经营主体贸易信息留存、录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免税申报和收结汇管理工作,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联网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特定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健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诚信记录,依据职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且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对外贸易经营者责任的,录入联网信息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海关牵头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由市商务局牵头,各监管单位配合,依托联网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通报不良采购商通报。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大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代理-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领导小组授权市商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权开展相关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牵头到跨部门案件,由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由市商务局反馈给相关市场采购贸易监管部门。对违反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中加以运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资料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dg.gov.cn/gkmlpt/content/3/3445/post_3445075.html#684
收录时间: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