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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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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广州市各级农业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履职尽责、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农产品质量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农村局遴选整理了5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2022年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黎某某不按规定使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22日,海珠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抽检黎某某种植的普通白菜、叶用莴苣2个样品。经检测,2个样品均检出禁止使用的毒死蜱农药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海珠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使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封上述普通白菜、叶用莴苣。

  因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海珠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规定使用农药行为,并处以罚款,涉案蔬菜按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典型意义:食用农产品被检出禁止使用农兽药成分,生产者可能因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门查办该类型案件时,将对标最严厉的处罚,不仅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而且把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陈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2年4月5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广惠高速仙村收费站电话反映,一生猪运输车辆运载的生猪未附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102头,重量共1.31万公斤,交易金额为17.55万元。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查处。增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查获的生猪实施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法制保障,违法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对未检疫生猪依法实施补检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既惩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又防止食品浪费。


  三、谢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9月29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谢某某种植的菜心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该菜心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超标。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菜心的情况属实。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未对种植散户进行约束,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没有“法外之地”,质量安全底线更不容触碰。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作出处罚,坚决做到违法必究。


  四、潘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对种植户潘某某种植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2份草莓样品不合格。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种植草莓过程中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敌敌畏、己唑·醚菌酯、醚菌酯3种农药,用于草莓防治草莓白粉病。前述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使用作物均不包括草莓。番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农药,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生产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办案人员通过生产者使用农药情况认定违法行为和事实,并依法查处。


  五、朱某某超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23日,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对种植户朱某某种植的苦瓜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种植的苦瓜氯氰菊酯超标准,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后,迅速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苦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高效氯氰菊酯,该农药的使用范围(作物/场所)为茶树、柑橘树、棉花、苹果树、十字花科蔬菜、烟草。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作物使用范围,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农药使用于其种植的苦瓜中。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作物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立案查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南沙区实行行政执法大综合,业务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缝对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有效打击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资料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乡村振兴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nyncj.gz.gov.cn/zw/flfg/pfxc/content/post_8653894.html

收录时间: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