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
加快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乐中商发【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市中区加快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商务局
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山市市中区经济合作局
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乐山市市中区
加快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预制菜产业发展新机遇,加快建设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预制菜产业园,推动乐山味道川菜预制菜产业走在全国前列,打造中国川菜预制菜产业高地,根据四川省《支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乐山市市中区内(高新区范围企业除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引进园区的预制菜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本政策所支持引进的预制菜生产加工项目标准为:购买土地不低于20亩,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租用标准厂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0万元。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四条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市中区乐山味道川菜预制菜产业园建设及兑现各项产业优惠政策等。
第五条企业投产运营后5年内,参照企业对市、区财政贡献量,以合法合规形式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补贴,用于产品关键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升级、品牌创建、宣传营销、企业安全生产及开展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对购地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50万元的食品饮料加工项目按不超过10万元/亩标准,予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七条组建全区预制菜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用地支持
第八条土地出让支持。对入园企业产业项目,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九条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同时可推进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条政府引导成立产业基金,助力乐山味道川菜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该基金支持。
第十一条对入驻园区的预制菜生产加工项目,自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连续三年贴息支持,第一年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第二年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第三年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章 要素支持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主导制定预制菜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4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从事预制菜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可按当年产品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的50%进行奖励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预制菜企业扩大销售。对在园区从事预制菜生产加工的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突破1亿元,给予奖励70万元;突破5亿元,给予奖励600万元;突破10亿元,给予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五条物流补贴。对在园区从事预制菜生产加工的企业实行物流补贴,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年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以上的,按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15%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专班,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限时办结。重大项目实行领导挂联,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人才支持
第十七条符合《乐山市市中区人才工作十条政策》的预制菜生产加工企业高层次人才(以下涉及人才分类均指乐府办发〔2017〕68号文件中的乐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享受安家补助、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支持等相关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投资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优秀人才),5年内按个人对市、区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个人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名。
第十九条对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子女需在我区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区教育局按有关政策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前3强企业以及经“三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一条上述本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支持政策的原则执行。若本支持政策与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冲突,在本支持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前,以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凡市中区之前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享受本支持政策的企业须签订招商引资协议,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间断保留在乐山市市中区,如企业在10年内搬离乐山市市中区或者注册地、登记地更改到乐山市市中区外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支持政策享受到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支持政策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乐山市市中区商务局会同相关区级部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收录时间: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