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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快递企业合法利益和广大用户权益,提高快递企业在快递物品收寄、分拣、转运、仓储、投递配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意识,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目前快递企业在业务管理和生产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收寄环节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须知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物品;
  
  5、容易腐烂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物品、设备的物品。
  
  (二)前款物品,符合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三)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快递企业收寄点在收寄物品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确认非危险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物品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寄递物品、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各种危险物品:收寄点发现的,不予收寄;经传公司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送人员发现的不予投送。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备文报告重庆邮政管理局。寄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整理重封。并通知寄件人是继续发往收件人,还是领回。
  
  2、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若寄件人拒绝领回的应报相关部门处理。
  
  4、武器、警具、反动书刊、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5.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6.因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物品、设备的快递物品:在收寄点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并告知派送单位通知收件人领取。
  
  二、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各快递公司应加强快递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杜绝寄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失控状态,确保物品的运输安全。
  
  (二)各公司要加强发运现场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物品丢失和其他安全隐患。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和寄递物品损毁事故的发生。
  
  三、处理分拣环节安全管理
  
  (一)生产作业现场应严禁烟火,各快递公司要制定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二)生产现场的电源线、通信线路应按要求规范布线,防止乱拉乱接造成火灾安全隐患。
  
  (三)生产现场要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应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派送环节安全管理
  
  (一)派投员领取按址投递物件后,应按规定妥为保管,防止物品丢失和延误。
  
  (二)派送员在领取物件时,应检查物件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应交主管人员处理。
  
  (三)投交给用户的快件物品,应与收件人一起点交、验视,防止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物品错交、误交。
  
  (四)各快递公司必须保证快递的投递质量,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行政辖区(包括本属城市辖区,与市区主体分离且距离较远的“飞地”)、县级市的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处位置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内快递物品,应按物件详情单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体地点直接将物品投交收件人。严禁擅自将物品投交收发室代转,防止物品延误和丢失。
  
  五、严格执行快递物品交接验收和核对制度
  
  (一)快递物品在处理过程中,凡异地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二)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1.根据清单逐件核对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2.逐件验视保价快递物品,重点抽验其他物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拆动等。
  
  3.物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4.总件数量发运方向是否正确。
  
  (三)核对
  
  1.各公司在总件数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核对是否和发货单相符。
  
  2.核对时,如发现发货单与实物不相符时,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发货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告知相关单位。
  
  3.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造成快递物件无法处理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平衡
  
  各快递公司每日作业终了,应进行帐实平衡,确保快递物品不丢失和出现寄递路由差错。
  
  六、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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