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规范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强化现代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提质赋能和引领推动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规范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强化现代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提质赋能和引领推动作用,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试点领域和方向
第二条 试点的领域和方向包括:
(一)制造业服务化试点。鼓励制造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运维管理、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融资租赁等增值服务环节和居民生活服务等应用场景延伸,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着力做大做强,促进制造业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1.原材料加工行业,支持钢铁、建材、化工企业面向客户提供定向产品开发服务,开展废弃物处置、污水处理、热力供应、安全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服务,推动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2.消费品生产行业,支持服装、家居、箱包等企业开展规模化、个性化定制和模块化设计,建设在线设计、用户体验、众创定制等平台,支持家电、新型电子终端企业发展“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
3.装备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工业软件,建设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开展运输安装、运营维护、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4.汽车制造行业,支持企业打造智能移动空间,构建智能汽车产业生态,挖掘应用车况、出行等数据,建设充电设施,开展换电、电池租赁业务,规范发展汽车租赁、维护改装、二手车交易,向全链条服务提供商转型。
5.环保产品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利用自主研发技术、产品和设备,为用户提供检测监测、运营管理、诊断咨询、评估评价、再造生产工艺流程等服务,开展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等管理和污染第三方治理,向“环保管家”转型。
6.能源设备制造行业,支持企业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发展分布式储能、用电大数据分析和安全监控等服务。推动氢能技术研发、设备生产的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7.其他加工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向上下游两端研发、设计、物流、营销等生产性服务环节延伸,进一步拓展居民生活服务应用场景,利用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设备,提供文化、旅游、康养、健身、医疗以及其他生活性服务,打造综合性服务商。
(二)服务业制造化试点。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创意设计、专利技术等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加工制造环节延伸渗透,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柔性化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
1.物流和电商行业,支持企业依托现有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消费数据挖掘、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培育等服务,以委托加工、联合生产、租赁车间、并购工厂等形式向生产环节延伸,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
2.供应链管理行业,支持企业深度融入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提供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供应链金融、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提升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配置流通效率,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3.研发设计行业,引导支持研发设计企业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营销推广、生产流程再造、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通过委托加工、自建加工、品牌授权、股权参与、收益分成等模式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向产品研发制造一体化模式转型。
4.信息服务行业,支持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开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场景虚拟等服务,与制造企业合作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生产平台、数据中心,开发大数据平台软件和应用软件,突破高新工业软件核心技术,实现制造流程的智能决策、智能控制。
5.其他服务业,支持从事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及其他生产性服务的企业,利用现有客户、数据、场景等资源和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的优势,积极向专业化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领域延伸,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加工生产企业合作关系,向总集成商转变,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
第三章 试点申报条件
第三条 试点以企业为主,包括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条 申报试点的企业负责编制试点方案。
(一)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申报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在地、企业性质、成立时间、发展历程、所在领域、行业地位等,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和资产负债情况等。
2.试点工作基础和条件。包括企业的行业影响力、科技研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平台建设、专业人才等基础保障和优势条件,已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3.试点工作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破解发展瓶颈问题,探索“两业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和新路径,引领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
4.试点工作目标。包括“两业融合”试点总体考虑,通过试点工作拟达到的总目标、促进“两业融合”发展方面可能取得的创新突破等。在总体目标下逐项列出拟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具体目标,目标尽可能量化、可考核;确实无法量化的,应明确提出通过先行先试,拟创新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等。
5.试点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试点的主要领域、任务内容和主要举措,支撑试点的建设项目或平台建设计划(要明确建设内容、初步方案、建设主体、投资估算),试点工作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单位。
6.试点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保障,明确试点推进工作机制以及人员安排等;当地政府为促进试点工作已实施和拟出台的支持政策措施以及承诺在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和市场拓展方面的保障。
(二)试点方案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两业融合发展情况测算数据。
4.主要产品品牌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证明。
5.专利技术证明。
6.研发或公共服务平台证明。
7.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其他类似称号证明。
8.真实性声明(原件)。
第四章 试点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征集通知,确定年度重点领域及申报要求,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本地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在申报遴选中兼顾区域产业布局和特色。发展改革部门对试点申报企业编制的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试点的请示文件和试点方案。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评分细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试点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经研究确定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并发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协同查重,如无异议,正式公布。
第五章 试点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为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推动“两业融合”的积极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入选省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奖补资金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奖补资金200万元。
第十条 奖补资金从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补贴项目建设、购置研发检测设备和相关软硬件、系统开发和服务、开展职工培训以及其他试点建设相关工作等。
第六章 试点实施和评价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定期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试点工作评价制度,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独立评价。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类型,分类总结试点形成的先进模式和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其他地区示范推广,扩大试点效果,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鼓励。
第七章 试点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推进,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如期完成试点任务,并进行经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要开展绩效评价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试点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收回试点奖补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提请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原文链接:https://hbdrc.hebei.gov.cn/zcfg_1238/gfxwj/202309/t20230906_86333.html
收录时间:2025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