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典型案例
2022年,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着力健全完善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持续加大对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行为,我市特向社会公布12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2月5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文件通报,称在湖南省邵东县某农资店扦取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的联合3号玉米种子样品,经检测品种真实性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批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生产经营的联合3号玉米种子1000千克为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青白江区某公司社区综合服务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9月23日,市农业执法总队青白江支队执法人员对青白江区某公司社区综合服务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但不能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3249元,货值金额9412元,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3月1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9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35000元,以及当事人主要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温江区何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2年3月24日,市农业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执法人员对何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尚石路北段一农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房内存放有“花康杀虫剂”产品3件,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内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的定义,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封口机等生产设备。何某某承认在该现场生产杀虫剂、杀菌剂等农药产品,且不能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经查,何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生产了花康杀虫剂1480袋、1月21日生产花康杀菌剂1685袋,其自用花康杀菌剂和杀虫剂各25袋,实际对外销售花康杀虫剂共255袋。7月14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13种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00.50元、并处罚款55000元,以及何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金堂县艾某某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金堂县生姜种植户何某在成都市长公开电话投诉,称其在种植生姜过程中使用了从青白江区姚渡镇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艾某某处购买的生姜有机肥,造成生姜苗全部被烧死,受害面积较大。经查,艾某某在2021年3-4月租用某肥料公司生产厂房生产“生姜专用肥”(复合肥)93吨,货值106050元,其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月27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艾某某作出了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成都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12月28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四川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售卖假兽药。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双流区某别墅小区内排查到该批假兽药的生产窝点,现场查获猫瘟·疫苗伴侣等4种产品共计15791盒,另有混料分装机等生产设备。成都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兽药,应当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无证生产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货值金额达108万余元,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2月21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四川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六、龙泉驿区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1年11月11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查处成都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劣兽药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兽药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劣质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9750元,货值金额303000元。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因涉嫌构成犯罪,该案被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经侦查后决定不予立案退回作行政处罚。2022年6月13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19558瓶、没收违法所得9750元、罚款90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成都市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2月15日,市农业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物流园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的冰柜内存放有犬猫狂犬病灭活疫苗等四种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查,该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上的“某宠物”网店,销售上述兽用生物制品,超出了其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2022年7月14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3075元、罚款242550元的行政处罚。
八、龙泉驿区某饲料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2022年1月24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1年下半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知>》(N〔2022〕-178号),通报某饲料公司生产的肉牛育肥期精料补充料产品黄曲霉毒素B1指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共计1吨,货值金额为3200元,共销售1吨,违法所得3200元。5月12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2年3月30日,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检,经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该样品中检测出氧乐果,按GB2763-2021判定为不合格样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在种植草莓过程中存在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行为,该批次草莓共采收15公斤,当事人于3月30日以3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其种植的草莓已于4月2日全部清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6月2日,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送至大邑县公安局,该局于6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10月20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该家庭农场负责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0元,民事赔偿1000元。
十、新都区代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韭菜案
2022年3月25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新都区种植户代某某种植、销售的韭菜进行质量监督抽检。4月29日,经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该批产品样品中检测出毒死蜱、腐霉利,按GB2763-2021判定为不合格样品。代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种植、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刑事立案追溯标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7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7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8月1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龙泉驿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2年3月22日,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对龙泉驿区洪安镇某家庭农场草莓生产基地的草莓(巧克力)进行了监督抽样并送检。经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3-2021判定,烯酰吗啉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5月24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金堂县彭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1日,金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金堂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抽样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金堂县土桥镇某组彭某某生产销售的“葱”进行了执法监督抽样,2021年12月7日,收到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2110-36116”的“葱”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主动配合、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将种植基地剩余涉案批次葱全部就地销毁,具有依法从轻情节,2022年2月18日金堂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6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网站
原文链接:https://cdagri.chengdu.gov.cn/nyxx/c109546/2022-11/04/content_45858b589c624341ab6e4a304575898b.shtml
收录时间:2025年02月17日